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职业资格、技术等级的训练,培训机构应当与授予资质或者确定等级的考核、鉴定机构分离。劳动者参加职业训练后,可以依法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的,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