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参加脱产或者半脱产职业训练的,可以与员工签订训练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训练合同应当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