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的职业训练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性职业训练,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