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对新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训练,并有计划地开展员工的在岗、转岗等职业训练。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训练。国家规定应当具备职业资格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能上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