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政府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愿望,组织其进行职业训练。残疾人参加职业训练期间,发给适当的生活费。残疾人参加职业训练所需费用及生活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