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劳动部门应当对失业员工进行再就业训练,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中支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