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劳动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训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