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实施职业训练,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省、市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进行。没有前款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职业训练机构应当在实施职业训练前将训练方案报劳动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