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章 职业训练机构第十四条有效政府根据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建立职业训练公共实际操作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实习训练服务。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建立实际操作训练基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