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章 职业训练机构第十三条有效职业训练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职业训练活动,并按规定进行年审。办学许可证不得出租、转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