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章 职业训练机构第十一条有效政府可根据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职业训练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下列条件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设立职业训练机构:(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三)有符合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办学资金;(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