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政府可根据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职业训练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下列条件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设立职业训练机构: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办学资金;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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