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