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