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书面答复的文件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