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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有效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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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