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