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如果一件质询案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可以对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提出,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