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