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