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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