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