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由管委会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有关文书。

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