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十五条已修改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