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八条已废止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有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