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未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延续或者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四)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