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