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并报国家商标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