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十六条已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