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十七条已废止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收受物品。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