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并公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违反评审程序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