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