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供电企业停止受理用电报装申请,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直至危害行为消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