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供电企业停止受理用电报装申请,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直至危害行为消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