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赔偿损失;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