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