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