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力发展规划,使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按照规划统筹安排电力设施用地、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