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和已建的电力设施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火力、水力、风力、光伏等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和有关辅助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