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和已建的电力设施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火力、水力、风力、光伏等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和有关辅助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