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在杆塔上悬挂广告牌;(二)擅自在杆塔上搭挂通信、广播等缆线;(三)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或者拉线;(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电力通信设施;(五)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升放飞行器、风筝、气球;(六)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