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杆塔上悬挂广告牌;

(二)擅自在杆塔上搭挂通信、广播等缆线;

(三)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或者拉线;

(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电力通信设施;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升放飞行器、风筝、气球;

(六)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