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铁路、道路、桥梁、管线等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实需要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