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电力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需要拆除、迁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