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通信、广播等线路设施需要交叉跨越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电力线路设施所有权人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线路安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