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统一的电力设施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并保持标志的完好有效,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电力设施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