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统一的电力设施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并保持标志的完好有效,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电力设施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