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电力线路保护区包括下列区域: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交流1-10千伏 5米
交流35-110千伏 10米
交流220千伏 15米
交流500千伏 20米
交流1000千伏 30米
直流660千伏 25米
直流800千伏 3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以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是指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气、输灰、供热管线的保护区是指管线边缘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