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二)迫使未成年人务工经商;

(三)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换亲;

(四)教唆、包庇、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