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二)迫使未成年人务工经商;(三)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换亲;(四)教唆、包庇、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