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批准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所建场所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拒不搬迁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建立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