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处警告,并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