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重视教育、疏导,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方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同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