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工作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让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的作业,并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