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工作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让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的作业,并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