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省教育部门对全省工读学校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工读学校的管理由教育、公安部门共同负责。

工读学校应当坚持教育挽救、科学育人的方针,对按照教育和公安部门的规定送工读学校的学生实行强制性教育保护。

工读学校与普通学校的学生在就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